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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档案查(借)阅及利用制度
2017-10-17 15:15     (点击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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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纸质档案原则上只能在档案馆阅档室或档案查阅服务大厅阅览,不能带出,更不能外借。因特殊情况需带出档案馆者,必须办理审批手续,严格限制借出时间,并按时归还。

2.学校内部各部门查(借)阅本部门形成和提交的档案,可直接到档案馆办理查(借)阅手续。跨部门查(借)阅重要档案材料,需经原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同意,方可办理查(借)阅手续。

3.查(借)阅学校党委、行政、科研等部门的机密档案时,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,报档案馆领导批准后,方可查(借)阅档案。

4.校外单位查阅档案时,需持所在单位介绍信;个人查阅档案时,需持本人有效证件。如需要利用的档案属控制使用的,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或档案馆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。

5. 档案馆可根据查阅者需要提供档案材料复制件,并依学校授权出具相关档案证明。提供档案材料复制件和出具相关档案证明,一律免费。

6.摘抄、复制非开放档案者,需办理审批手续。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或档案馆同意,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。

7.查(借)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和完整负责,不得转借、涂改、圈划、增删、抽页、剪裁、拆卷等,如有违犯,按《档案法》有关规定,根据其情节轻重,依法处理。

8.查阅电子档案的手续和要求与上述情况一样,但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档案馆提供阅档密码由查阅者远程查阅。

9.查(借)阅档案,须办理查(借)阅手续,进行详细登记。查(借)阅档案登记簿及有关手续和材料要妥善保管,存档备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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